关于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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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1-15 00:00   审核人:

各位老师:

按专用仪器设备采购政策要求,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招标采购。为节约采购成本(进口设备需5名校外同行专家论证),节省科研工作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服务于科研,我处拟开展2016年度科研设备的申报工作,具有科研经费的个人或团队均可申报。为做好本次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有关要求:

1、申报时需注明个人或团队的科研经费来源;

2、申购单台件10万元以上设备,需与现有设备核对(见附件)。如学校已有相同设备,申购计划不予接收;

3、申购单台件10万元以上设备需附购置论证报告;

4、所有仪器设备申报单位应具体到实验室(中心)等;

5、设备名称中不得包含型号规格等参数,设备参数中不得包含设备型号,设备参数描述要准确而不冗赘,不得提出所购设备具体品牌型号(进口除外),参数要求中,尽可能描述为测量范围,能够完成相应实验项目即可,如测量精度为0.005~0.01µm;

6、进口设备需注明“进口”字样,并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该参数的品牌型号设备,提供进口设备论证报告。如能用国产品牌替代,最好选用国产品牌;

7、申报与其它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注明相应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能够完成的实验项目;

8、售后服务要求方面,可要求参加投标公司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函;

9、尽可能核查准确设备参考价格;

10、设备认证要求中,只注明强制性认证要求即可。

请各位老师或团队于2016年1月23日前将申报计划的纸质材料(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签字)和电子材料报送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科。联系人:唐贻兴。

特此通知。

附件:单台件10万元以上设备一览表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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