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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威尼斯39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01月06日 15:34 学生处 点击:[]

澳门人威尼斯39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和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澳门人威尼斯3966评定、学校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坚持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受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主要成员(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稳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

(4)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300元者。

(二)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又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4)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5)月均生活费低于200元者。

(三)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家庭情况介于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之间,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有经常吸烟或酗酒行为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校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及各澳门人威尼斯3966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

(二)各院(部)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选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澳门人威尼斯39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澳门人威尼斯396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级。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院(部)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认定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为获批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

五、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1、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院(部)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3、各院(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4、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院(部)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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