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人文澳门人威尼斯3966

    澳门人威尼斯3966(中国)官方网站

    实践创新 敬业垂范
    WELCOME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学生资助>>正文
    学生资助

    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6年01月07日 15:29 学生处 点击:[]

    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院办发[2005]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学校倡导、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学校成立“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图书馆、财务处、后勤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挂靠团委,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组长由各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各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指导小组的工作;各指导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整合勤工助学资源,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中心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优先录用经济困难学生。

    (四)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五)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第九条勤工助学指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掌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二)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勤工助学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协助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做好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职责和权益。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假日或假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诚实守信、洁身自重。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声誉和个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参加传销、直销等活动。

    (三)学生若已被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在校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以学校及其内部组织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不得到校外经营性娱乐场所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活动中如遇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或有关单位、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对已被批准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但表现不好或不适于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可以提出辞退申请,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批准后予以辞退。

    (三)如停止学生勤工助学,必须事先经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对勤工助学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须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学校规定的处分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四章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勤奋努力,能够完成学习任务。

    (三)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影响继续完成在校学业。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各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指导小组审查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经济状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竞岗招聘会。

    (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与用工单位共同考查、审核参加勤工助学同学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五条校内用工单位助学岗位申请、审批程序。

    (一)用工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置助学岗位的必要性、岗位要求,并填写《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

    (二)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安排落实岗位。

    第十六条凡未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的学生和组织,不得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内任何单位均不予接收和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同意,学生未经审批自行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六章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 一是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5%的比例划拨的专项经费;二是自筹资金(从学生经营所获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收益、开发项目收益等);三是基金的增值即利息;四是上级组织的拨款;五是接受的捐赠。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的发放,由用工单位提报工作量,经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发。

    第二十一条参加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参加校内营利性部门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50%,勤工助学基金支付50%;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实行“谁用工谁支付”。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每小时报酬5~8元。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积极分子奖”,对在勤工助学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依照《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闭

    友情链接: